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1—10级伤残赔偿标准金额)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类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的话,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以下损失:

1、人身伤亡损失。所谓人身伤亡损失,指的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你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付的费用,以及因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你身体残疾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你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指的是你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和其他财产权益损失,主要包括: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被侵权人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因为车辆受损而折旧的损失。但是对于这种所谓的折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为该等损失一来难以被证明,二来侵权人已经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被侵权人再主张所谓的折旧损失,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你向对方主张上述损失赔偿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是实际发生的,否则,你的损害赔偿主张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你所主张的损失实际发生,那么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你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你必须注意保存好医疗费、交通费、维修费等费用票据,还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能够证明误工损失的证据,以便在对方不同意赔偿时,能够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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